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有限公司涵江区萩芦镇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有限公司编制《涵江区萩芦镇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有限公司涵江区萩芦镇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莆环审涵〔2023〕51号),2024年2月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经过一个月的时间,于2024年3月竣工完成。
******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本)要求组织了验收工作组,开始自******有******有******************有限公司)以及一位专家。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对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9日-2024年10月21日(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