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有限公司塑料制品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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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莒县刘官庄镇徐家庄村,莒县刘官庄镇产业集聚区内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建设生产车间、辅助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购置拌料机20台,吹膜机35台,印刷机15台,制袋机25台,研磨机1台,高速混料机1台,挤出机2台,切料机2台,低温挤塑造粒机2台,空压机4台等设备,建成后年产塑料袋2800吨,改性粒料6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抽吸外。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吹膜,挤出工序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磨工序颗粒物经集气罩或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量固化油墨产生的印刷废气、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及上料、破碎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其中,能量固化油墨应满足柔印油墨vocs含量≤5%且无溶剂清洗工艺,确保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vocs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需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其修改单表9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过滤网集中收集后委托有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利用能力企业回收利用,厂内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相关规定执行。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油抹布、废水性油墨桶、废油墨刮刀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