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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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再生1万吨活性炭项目 |
建设地点: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以西、大渡河路以南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10月15日 至 2025年10月21日 |
项目概况: | 该项目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以西、大渡河路以南,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项目购置活化罐、成品罐、包装机、密封进料机等设备,经加热活化、冷却降温、筛分、包装等工序,对食品级饱和活性炭(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活化再生,年再生饱和活性炭约17069吨,年产粉体活性炭10000吨。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57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2根排气筒。活化再生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收集、包装等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粉尘、异味治理,厂界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全盐量参照《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25)表2标准。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外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劳保用品和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暂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