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市监通告〔2025〕10号
乾县******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3家经营主体3 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有限公司乾县第八分公司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螺丝椒 购进日期:2025-06-23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有限公司乾县第八分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螺丝椒7kg,销售7kg.乾******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立案,2025年9月25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螺丝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86元;
2、罚款1000元。
******有限公司乾县第九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 购进日期:2025-06-23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有限公司乾县第九分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生姜5kg,销售5kg.乾******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立案,2025年9月25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生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1000元。
******有限公司乾县第十七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 ?购进日期:2025-06-24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有限公司乾县第十七分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生姜 9.5kg,销售9.5kg.乾******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立案,2025年9月25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生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8.92元;
2、罚款1000元。
******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