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兴隆干管第二批临时用地申请的的报告》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兴隆村2、3、4、8组,劳动镇红椿村1、5、7组集体土地4.5707公顷,国有土地0.0083公顷,总面积4.5790公顷。其中:农用地4.4161公顷[含耕地0.472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园地2.0119公顷、林地1.6523公顷、草地0公顷、农村道路0.1056公顷、其他0.1742公顷],建设用地0.0995公顷,未利用地0.0643公顷。作为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芦稿溪水库工程兴隆干管第二
批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材料堆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地下管线敷设和弃渣场。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资源局批后监管。
******资源局共同设立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已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费100.7万元。
四、你公司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中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章节的要求,规范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五、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六、************资源局在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逾期未完成系统配号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七、你公司已取得林草部门使用林地的书面审查意见(乐林地许(临)〔2024〕22号),你公司须在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90日内完成林地延续手续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八、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 理税费相关事项。
九、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