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5月6日-5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时间 |
1 | 盐环审〔2025〕26号 | 关于《连申线兴东线至海安界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年5月8日 |
2 | 盐环审〔2025〕27号 | 关于《盐城港大丰港区一期码头7、8号多用途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年5月8日 |
附件:2025年5月6日-5月9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pdf
二、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单位: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四、联系电话:0515-****** 传真:0515-******
五、电子信箱:******
六、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