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及《吉林省落实柴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现高排放非道******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3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5年10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污染防治科。 ******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于长江 联系电话:0432-****** 邮箱:******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 2025年10月13日
初审:于 鲲
复审:邵 宇
终审:洪 丹
(信息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 )
发表时间:2025-10-13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