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宜涪高铁湖北段YFHBZQ-16标项目(利川市段)第二批次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利川市凉雾乡凉雾村、老场村,汪营镇后坝村、龙桥村、巷子口村、清江村、白羊塘村集体土地18.4158公顷,其中农用地18.2141公顷,包括耕地12.6093公顷(水田5.4286公顷,旱地7.1807公顷)、园地1.2854公顷、林地2.4676公顷、其他农用地1.8518公顷(农村道路0.6513公顷,坑塘水面0.4389公顷,沟渠0.0988公顷,田坎0.6628公顷),建设用地0.2017公顷(农村宅基地)。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9.3015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1.7077公顷,共19个地块,其中地块1、2、3、4、5、6、9、10、11、12、13用于修建施工便道,地块7、8、16用于修建生活用房,地块14、18用于修建材料堆场,地块17用于修建拌合站(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地块19用于修建钢筋加工厂,地块21用于修建办公用房。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