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检出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兴绥庆果业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检验,安兴绥庆果业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10-10)。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安兴绥庆果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八五八农场金穗新区商服1号楼0114号(申报承诺)。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立即进行排查整改。
******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安兴绥庆果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虎市监处罚[2024]97号),鉴于涉案的韭菜全部售出,不再予以没收。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管理局
发布者: ******管理局
一、安兴绥庆果业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检验,安兴绥庆果业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10-10)。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安兴绥庆果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八五八农场金穗新区商服1号楼0114号(申报承诺)。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立即进行排查整改。
******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安兴绥庆果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虎市监处罚[2024]97号),鉴于涉案的韭菜全部售出,不再予以没收。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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