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等2212户公司或者公司分支机构(详细名******人民政府门户网******/”),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歇业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该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公司营业执照。
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2025年度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公司2212户)
250703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公司2212)
******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2025年度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公司2212户)

******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